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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原 告 廖健翔
訴訟代理人 廖德潭
謝秀娟
被 告 楊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79、2148、2363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11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96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9,9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順風順水」、LINE暱稱「賭犬」、「玩命東峻」、「綠帽諾蘭德況仔皮諾丘」等人及其餘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兼收取款項(俗稱收水)之工作,並可獲得所領得詐騙金額百分之3作為報酬,嗣詐欺集團指派成員於112年1月2日某時,假冒動漫商店客服人員,致電原告訛稱之前購物操作不當造成重複扣款,需依其指示取消,致原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12年1月2日晚上8時1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7元、同日時26分許匯款49,987元、同日時29分許匯款49,987元至詐欺集團預先詐騙取得訴外人鄭雅淑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指派成員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9,9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援引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79、2148、2363號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而被告於系爭刑案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原告之警詢筆錄、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為證,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或收水,亦經本院系爭刑案認定在案。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
又被告前因參與「順風順水」、「賭犬」、「玩命東峻」、「綠帽諾蘭德況仔皮諾丘」等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或收水之行為,刑事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33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8659、44891號),刑事詐欺罪刑亦經本院系爭刑案認定在案,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查閱屬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參與「順風順水」、「賭犬」、「玩命東峻」、「綠帽諾蘭德況仔皮諾丘」等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或收水之行為,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施用詐欺之不法侵侵權行為,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前揭「順風順水」、「賭犬」、「玩命東峻」、「綠帽諾蘭德況仔皮諾丘」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之侵權行為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揆之上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49,961元,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9,9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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