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貴欽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