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明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雅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