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59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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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96號
原 告 葉千寧

被 告 何世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18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25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順風順水」、「李白」、「杜甫」、「馬克」等人所組成詐騙集團,擔任依詐騙集團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之工作,嗣詐騙集團所屬成員於112年2月機,向有意從事家庭代工而在臉書社團依詐騙集團所刊登之「台中-海線(急徵)工作社團」洽詢代工機會之訴外人紀宥榕詐稱:須提供帳戶提款卡以購買材料,致紀宥榕申陷於錯誤,將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紀宥榕郵局帳戶)之提款卡1張,寄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湧順門市,嗣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6分許,依詐欺集團指示前往上開便利商店領取裝有紀宥榕郵局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供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後詐騙集團指示所屬成員致電原告,誆稱:購物時誤設定分期付款模式,恐損失金錢為由,要求原告解除分期付款,致原告信以為真,依指示操作後,分別匯出30,000元、25,100元至紀宥榕郵局帳戶,旋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持附紀宥榕郵局帳戶提款卡提領一空,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援引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18號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而被告於系爭刑案偵查及本院刑事庭訊問、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原告於警詢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為證,而被告領取紀宥榕郵局帳戶之提款卡1之行為,幫助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原告之行為,亦經本院系爭刑案認定在案。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

又被告前因領取紀宥榕郵局帳戶之提款卡1之行為,幫助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原告,刑事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704、35288號),再經本院以系爭刑案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等情,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查閱屬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前因領取紀宥榕郵局帳戶之提款卡1之行為,幫助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原告之不法侵侵權行為,已如前述,則被告對所屬詐欺集團之侵權行為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揆之上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5,100元,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2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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