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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14號
原 告 白虹
被 告 孫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因移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原告陳報已達成調解,並擬撤回訴訟,就此部分有查明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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