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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47號
原 告 翁珠謄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趙福輝律師
被 告 太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通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倫
官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
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有準用之。
再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亦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所明定。
查被告前為通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通揚公司),嗣變更組織及公司名稱為太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宇公司)。
太宇公司業由經濟部於民國96年6月29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03327號函廢止登記,惟迄未向公司所在地之清算監督機關即本院呈報清算人,足見太宇公司仍待進行清算程序,處理公司未了事務,參諸前揭說明,其法人格於此範圍內未消滅,並應由全體董事劉宗倫、官瑞春擔任清算人而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85年12月2日以新臺幣(下同)147萬元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其中26萬元係向被告借款(下稱系爭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89年1月10日,並於系爭房地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
㈡系爭抵押權設定期間為86年1月10日起至89年1月10日止,所擔保之債權至104年1月10日以後,其請求權即因逾15年不行使而消滅。
又消滅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人即被告未行使抵押權期間迄今已逾5年,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自應於5年除斥期間屆滿即109年1月10日消滅,被告自負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義務。
又系爭預告登記所保全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對原告無債權請求權存在,依預告登記之從屬性,原告自得訴請塗銷,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及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⒉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地設有系爭抵押權登記及系爭預告登記,業據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甚明。
又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
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
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明確約定清償日期為89年1月10日(補字卷29、33頁),則被告自89年1月11日起即可行使請求權,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89年1月11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104年1月10日屆滿15年,該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其抵押權,則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109年1月10日歸於消滅。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洵屬有據。
㈢再按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不動產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對其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
即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相同。
預告登記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債權請求權業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則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
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已如前述,系爭預告登記仍繼續留存,對原告之所有權行使即有所妨害。
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及系爭預告登記,皆有理由,均應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一:原告所有土地、建物
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3,383平方公尺 10000分之9 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主要建築材料及建物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臺中市○○區 ○○路000號14樓之12 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6層 層次:十四層 18.93 平方公尺 用途 面積 1分之1 陽台 1.75 平方公尺
附表二:(普通抵押權登記)
編號 不動產 登記次序 抵押權人 債務人 登記日期及字號 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金額 1 臺中市○ ○區○○ 段00000 地號土地 0000-000 太宇建設 股份有限 公司 翁珠謄 民國86年1月14日普字第020600號 10000分之9 新臺幣 260,000元 2 臺中市○ ○區○○ 段00000 ○號建物 0000-000 太宇建設 股份有限 公司 翁珠謄 民國86年1月14日普字第020600號 1分之1 新臺幣 260,000元
附表三:(預告登記)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預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 168-3地號土地 10000分之9 翁珠謄 (限制登記事項)0000000000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通揚建設有限公司,住址: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1,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翁珠謄,限制範圍:10000分之9 2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 10393建號建物 1分之1 翁珠謄 (限制登記事項)0000000000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通揚建設有限公司,住址: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1,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翁珠謄,限制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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