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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77號
原 告 許淑芬
被 告 呂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號:112年度附民字第49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仍於民國111年4月25、26日某日,將其擔任代表人之台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崇祐資訊社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理財貸款 林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間,化名「雅芳」,利用通訊軟體LINE私訊原告,聊天期間,邀約原告下載「康泰籌碼K」APP抽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27日10時30分許,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臨櫃匯款151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再為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使原告因而損失總計151萬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92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致其受有151萬元損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05號刑事卷宗查核無誤;
且被告所涉犯上開犯行,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認被告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見本院沙簡卷第5-14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151萬元,應屬有據。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
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2年4月8日合法送達被告(112年3月29日寄存送達,10日發生效力,見附民民卷第9、11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1萬元,及自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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