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32號
原 告 游美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震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二、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3年度中簡聲字第25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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