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832,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32號
原 告 游美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震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二、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3年度中簡聲字第25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