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842,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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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42號
原 告 芙樂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寧


訴訟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
被 告 鉅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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