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94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41號
原 告 劉晏麟
被 告 邱莉綺即邱品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並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34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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