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00,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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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呂曼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祥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件被告所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現另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04號繫屬中,原告提起本件之本意若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可免繳裁判費),而非提起一般民事訴訟,請另行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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