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葉政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