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富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永慶
上列原告與林家宏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並請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家宏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更正之起訴書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