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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慶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蕊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起訴狀所載「吳永賢」,與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基本資料登載不符),並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組織報備證明、及欠繳管理費之全部催繳通知、原告最近一次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管理費之計算依據、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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