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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陳世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西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並提出請求明細,如係醫療費用,請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如係請求車損部分,請提出行照、駕照影本、估價單發票(載明工資零件各為多少),如非車輛所有權人,並請提出請求之依據及證明文件,並應準備繕本(含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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