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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呂秉宇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
詹右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秀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一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0元;
訴之聲明二部分應徵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三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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