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蔡國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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