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涂貴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奕恩及其父母、劉承剛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白奕恩及其父母、劉承剛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三、提出補正被告白奕恩父、母姓名、住居所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