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蕭妤蓁
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
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周秀美間返還押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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