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202,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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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蕙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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