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228,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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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范家豪

一、原告與被告賴賢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㈡原告須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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