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242,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廣潔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6,6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80元(計算式:256,623+657=257,28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