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曾水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得芫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8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