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28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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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張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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