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295,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95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陳毓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毓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故應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違約金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3月28日,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