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鐘凱竣
一、原告與被告謝浩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雖提出所稱提出「IG文字對話紀錄」影本,然原告並未具體說明上揭「IG文字對話紀錄」係何人間之對話?以及被告究竟於何時地?何部分之內容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再者,原告配偶之姓名及與原告婚姻關係存在之戶籍等證據資料影本,未見提出,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提出並加以說明。
三、原告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