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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中台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民、NG-815號營業曳引車所有權人(真實姓名待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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