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35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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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賢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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