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36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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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林義晟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2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之登記資料及法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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