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40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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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芳月即黃婷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24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17394元、違約金13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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