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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素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48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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