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宋育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文欽間給付佣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