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44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蕭輔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麒諺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