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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送達代收人 賴錦新
一、原告與被告蕭正中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4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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