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欣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挺僑即林寶良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