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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先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5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2,336元、違約金2,6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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