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均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