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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黃昱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進宏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0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不併算附帶請求之孳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3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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