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78,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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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賴柏鈞

一、原告與被告柯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敘明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算、利率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事證(如借據、交付借款之證明),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送達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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