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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台中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青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玉華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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