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楊喧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女人徵信社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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