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陳竽柔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秀姿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