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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立吉長照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立安派遣所
法定代理人 黃財旺
一、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件裁定收受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提出「立吉長照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立安派遣所」(下稱立安派遣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以證明立安派遣所具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身分,具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資格。
倘若立安派遣所不具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資格者,則原告應更正具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原告身分,若原告逾期未補正或更正者,則屬原告起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應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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