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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51號
原 告 王錫鎮
劉俊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國宮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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