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266,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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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66號
原 告 李敏龍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雪麗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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