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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73號
原 告 張益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惟被告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857元(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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