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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蕭輔弼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新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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