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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105元,應徵裁判費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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