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310,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10號
原 告 許宥勝


一、原告與被告楊芸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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