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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2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林增祿即林學禮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3916元(即5萬3595元+34萬03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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